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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要公示吗

来源:金堂人才114 时间:2018-07-20 作者:金堂人才1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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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要公示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工伤保险情况公示是指用人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数额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告知单位职工。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没有缴纳的义务,但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在单位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公示,可以让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原则。

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都规定了在建筑工地现场醒目地方设置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 制度,要求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建单位、保险期限、待遇标准,当地的社会保险监督电话和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都在公示牌上予以公示。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2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1款;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例:

2007年6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并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具体还规定:

l  开工起10日内报农民工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l  工地显著位置树立标牌予以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解:

本案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应将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企业内公示。

本例中,杭州市政府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法律规定的企业应公示工伤保险情况做了更具体的规定,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规定公示方式为按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制作并在工地设置公示牌。

实际上,全国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均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了相同规定。

金堂人才网">金堂人才网温馨提示:

企业进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公示的具体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告,通过企业内部论坛或办公系统公示等,只要能达到公示的效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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